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851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西工业街南、天龙机电汽配文化广场4#123。
法定代表人:马德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发生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系基于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1103民初207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高 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绎修
书 记 员 郑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