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大洼区大洼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总,住辽宁省**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西工业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市大洼区。
上诉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7.00元,减半收取21163.50元,由上诉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