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保90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根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捌拾壹万元(810000.00元),申请保全费:肆仟伍佰柒拾元整(457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根冠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58×××15账户存款81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8026.92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4月7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