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初2891号
原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A区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启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玖***大厦1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彩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机电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县启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彩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