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25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75182200。
被执行人:大田县梅山乡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田县梅山乡金阳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大田县梅山乡金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25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勤模
审 判 员 林华杉
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芯池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