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民初2352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水榭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321173XC。

法定代表人:曾荣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7518220D。

法定代表人:郑元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暂未确定负责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夏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严健婷

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