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乐(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7518220D。
诉讼代表人:蒋华钦。
被执行人:同乐(福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长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2331362J。
法定代表人:乐长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乐(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闽0425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7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有价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5.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芯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