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8民初156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根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7518220D。

法定代表人:郑元彪。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根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壹拾壹万元(Y110000元);2.责令被告支付以11万元为基数的利息17600元(从2017年10月17日起到起诉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月息年利率0.5%计算,即11万元×32个月×0.5%=17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2年12月30日挂靠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黄潭镇祖教村祖教下村房屋面、立面、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招投标,通过公开竞标,由***挂靠的公司即大田龙顺建筑公司中标。2012年12月30日***用大田龙顺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将乐县祖教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面、立面、环境整治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购买相关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全面施工,该工程在2013年8月30日已全面验收合格完工。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付款方式:“本工程建设资金由库区后扶资金和甲方自筹资金组成。库区后扶资金由将乐县移民开发局根据《福建省水库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暂行规定》(闽政移文[2007]74号)的规定,直接拨付给乙方,自筹资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和第十三条第4项规定“甲方将乐县黄潭镇祖教村委会授权将乐县移民开发局全程参与本合同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和验收工作。”因此,将乐县移民开发局受祖教村委会(业主)自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共拨付给***的挂靠公司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工程款66万元,以上款项都是直接拨付在大田龙顺建筑公司账户上。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有付也陆续地将收到的工程款部分转还给***,但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在2014年10月17日收到将乐县移民局拨付的工程款12万元,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就没有及时转还给***而是占为已用,并一直承诺会归还***,一天拖一天,直至2017年6月20日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就写下借条一张,通过结算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其中1万元是2014年1月28日之前的将乐县移民开发局的转账款),并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还清。在***的催要下,大田龙顺建筑公司于2018年、2019年内已归还了2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1万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30日***挂靠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黄潭镇祖教村祖教下村房屋面、立面、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并由***用大田龙顺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将乐县祖教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面、立面、环境整治施工合同》。之后,***组织人员,购买相关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全面施工,该工程在2013年8月30日已全面验收合格完工。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未及时转还给***。后经催收,双方同意将所欠款项转为借款,并于2017年6月20日由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出具一张借条给***,该借条载明“本公司(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身份证352229196308××××)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本公司将于2017年12月10日还清。”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大田龙顺建筑公司仅归还2万元,至今尚欠***借款11万元。另查明,2019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0%。以上事实有***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转账凭证、将乐县黄潭镇祖教村民委员会证明、《黄潭镇祖教村下村房屋面、立面、环境整治施工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结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根旺在庭审中的事实陈述,上述证据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挂靠的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把工程款足额转还给***,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的工程款转化为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向***的借款,并由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出具借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双方核对后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出具的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款项扣除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已归还2万元后,大田龙顺建筑公司尚欠***1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理应还款。涉案借款于2017年12月10日到期后,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经***催讨后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事实上对***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鉴于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要求大田龙顺建筑公司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3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能支持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逾期利息。大田龙顺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

二、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1万元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4.2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全华

人民陪审员  邱冰珍

人民陪审员  齐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揭泽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