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5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水榭新城9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曾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20日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25民初1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