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东民(1)初字第630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肖继英,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大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80号,现住所:沈阳市大东区龙净运河湾小区4#2-301。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雪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孔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