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代理人:肖继英,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秦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