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某与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东民(1)初字第638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大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80号,现住所:沈阳市大东区龙净运河湾小区4#2-301。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沈阳安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雪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孔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