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81执83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鼎汉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西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飞龙,董事长。
北京鼎汉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鼎汉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6月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北京鼎汉通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会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