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亮亮。
被执行人:江苏德文轴舵科技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广陵区(重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爱林。
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文轴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00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自2019年11月30日前起由被执行人先期偿还申请人欠款1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00元,余款三年内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约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