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毛家桥。
法定代表人:寿建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镇三天门村标准厂房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善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79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向浙江省公安厅、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浙江省工商局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8年8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17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502执2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