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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036号之二 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菱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诉讼费6483元,由原告湖州嘉利华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