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025号之一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菱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于2022年8月5日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和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584元,由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