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

 

原告沈学明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大钱166号

委托代理人:***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学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菁

 

二0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