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号
原告:沈学明,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大钱166号。
委托代理人:***,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天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学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菁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