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当阳执字第00367-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人寿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宗才,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宗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标的款30520.61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357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圣宏
审判员肖中新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