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宗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当阳执字第00367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人寿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宗才,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宗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520.61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357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宗才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圣宏
审判员***
审判员肖中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