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默、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人寿桥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302052X。
法定代表人:袁世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