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何克春诉宜昌通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878号
原告***。
原告***。系原告***之母。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拥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昌通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