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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5397号 原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