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

***与大悟县林业局、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2民初103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悟县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2011319260K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局局长。
住所地:本县城关镇长征中路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1432M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卓刀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宁,该公司“绿满大悟”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颜其灯,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悟县林业局、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颜其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9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帮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