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卓刀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屠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第三人湖北省林业园林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93元,减半收取9047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