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

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申1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孟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浩洪
审 判 员  林 毅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