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02执35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85091K。
法定代表人:张孟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林瑞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3379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备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