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

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036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9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640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长城制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挺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