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海沧,住所地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海晨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泉水,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住所地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秀江,董事长。
被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A407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王峰。
原告熊某1、熊某2与被告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某1、熊某2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1、熊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熊某1、熊某2负担。
审 判 员 苏敏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玉洁
代书记员 李玉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