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

熊某1、熊某2等与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5319号
原告:熊某1,男,201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
原告:熊某2,女,201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
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周艳飞(系原告母亲),女,住海口市美兰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帝豪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孙宏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洋,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新区永泰街以东、展览路以南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101div>
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iv>
负责人:林建平,副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女,系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务。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
被告: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海沧,住所地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海晨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泉水,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杰,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住所地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秀江,董事长。
被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A407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王峰。
原告熊某1、熊某2与被告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某1、熊某2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1、熊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熊某1、熊某2负担。
审 判 员 苏敏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玉洁
代书记员 李玉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