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02民初5223号
广西玉林源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源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6元,减半收取计12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玉林源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胜琪
人民陪审员 陈 欣
人民陪审员 陈海媚
书 记 员 陈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