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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703执恢144号之一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星彬 审 判 员 唐光前 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
书 记 员 曾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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