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2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苗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4772.5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