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02执355号
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玉林源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源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21)桂0902民初10837号。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江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厂内废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934996.12元,缴纳执行费11388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