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拥军,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56号613房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拥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