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9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任国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012U,组织机构代码:1699510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29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