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青岛第二十六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青岛第二十六中学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