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财保209号
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锦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锦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5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锦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