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特281号
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05222L。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10756716。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宾,青岛康大集团法务部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因维修保养合同纠纷,于2018年4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欠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人民币23870.25元,由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
二、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建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于2018年4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