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034号之一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14-6门。
经营者:苏法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24-2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泡子镇新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根。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与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并于次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3032.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