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与某某、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034号之一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14-6门。 经营者:苏法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生,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24-2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泡子镇新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根。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与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阜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并于次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3032.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佳宜房屋维修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