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鑫顺源建材销售中心与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3216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鑫顺源建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1MA0UEJ5R5T,经营场所阜蒙县人民街南段(建筑公司院内)。 经营者***,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80710702L,住所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24-2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鑫顺源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我材料款8.2365万元及利息5000元整;二、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是生意上的买卖关系。被告在2018-2019年,在阜新县××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外墙粘板胶、粘砖胶及勾缝剂都是从我家商店购买的。先后共计13.2365万元,但在2019年先后还给5万元,还欠8.2365万元。几年来我无数次向被告讨要,但对方一直以老板有病,没钱为由,总是推诿,每次打电话总说,快了,来钱就给。直至去年10月24日,老板***亲自给我打电话,说10月26日肯定给一部分钱。可26日从早上盼到晚上,也没有接到电话。我再打电话时就关机了,给他女儿***打电话,她说她爸爸病了,去外地看病,回来后算账给钱。但每次打电话,总是无数次重复,老板有病,回来后算账给钱。但至今,尚未见着本人,也没有接到老板电话。今年7月,该公司在彰武有工程,我追到彰武,与***见面,因为2019年的材料是他要的货,他本该给我打欠条签字,但他拒绝,理由是回家后,他担保让他的老丈人给我打电话,答复还款一事,我又相信了他一次,***返回,耐心等待,其结果仍是子虚。打电话全家都不接,无奈我现己年事已高,无心无力再与被告纠缠讨债。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的全部材料款。***原是恒利建筑工程公司的保管员,2018年和2019年的所有材料都是***亲手收的货,入库单和对账单都由她亲手经历,故此将她也诉讼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鑫顺源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鑫顺源建材销售中心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9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