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02民初1274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细河区民族街24-2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8071070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拆借中心拆借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2、请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以来一直给被告供应各种建筑材料,在2013年-2014年间发生多笔业务,2020年5月13日双方对账后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确认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材料款501,361.48元,同时约定被告以坐落于阜新市细河区建筑面积为92.2平方米房屋以价值叁拾万元(¥300,000.00元)抵偿所欠工程款,剩余款项以贰拾万元(¥200,000.00元)抵偿全部欠款。双方约定贰拾万元(¥200,000.00元)现金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到期甲方未按时还款,被告按年利率的24%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给付了10万元,尚欠1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付。综上,原告无奈,只能诉至贵院,请依法公证裁决。
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承认欠钱的事实,但要求与原告重新对账,要求原告将其银行流水及被告单位支付的电汇、转账支票的东西一并拿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3日,***代表被告恒利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经双方对2013年-2014年间工程材料款项往来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50,136.48元,被告将坐落于阜新市细河区和美家园A区I2号楼一单元303室建筑面积为92.2㎡房屋以价值300,000.00元的金额抵偿所欠原告方材料款。在房屋抵账的同时,原告同意被告再行给付200,000.00元现金,清偿剩余全部欠款。该笔现金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到期若被告未按时还款,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协议落款处盖有被告单位公章,及原告***、***签字。签订协议后,被告恒利建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向原告***汇款共计1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答辩,还款协议书1份,阜新银行电子回单2份,说明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还款协议书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作为被告公司出纳,代表被告恒利建筑公司在协议落款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对签订协议时为有权代理,且原告出具的协议及阜新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明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已经部分履行,剩余1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尚未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重新对账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4万元,因系原告按照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计算,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在还款协议中约定,故对原告主张100,000元欠款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13日,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新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