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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国强建筑材料租赁部、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112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远县国强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2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书记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