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镇远县国强建筑材料租赁部、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112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远县国强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书记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