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3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泉县盐井镇太平下街128号2栋1单元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U189。
被告:***,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世玺
书 记 员 吴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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