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3民初53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川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合川市小沔镇道角村6组10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7********。
被告: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盐井镇太平下街128号2栋1单元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U189。
原告***与被告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60.00元,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