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22财保170号 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JLEG5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盐井镇太平下街128号2栋1单元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U1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锦凌云府”1幢1单元1-17-1号、1幢1单元1-17-2号、4幢2单元2-1-1号房屋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22513700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锦凌云府”1幢1单元1-17-1号、1幢1单元1-17-2号、4幢2单元2-1-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3115.00元,申请人己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