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255号
申请人: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友谊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申请人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张旭耀
人民陪审员  江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艾辉
书记员谭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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