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财保53号
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友谊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
法定代表人:彭小冰。
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天门市汉北路以东的**西雅半岛33号楼1-3201、1-3102、1-3103、1-3001、1-3002、1-3003、1-2901、1-2801、1-2803、1-2701、1-2702、1-2601、1-2602、1-2603、1-2502、1-2503、1-2402、1-2302、1-1801、1-1701、1-1703、1-1301、1-1303、1-1101、1-1001、1-901、2-3001、2-3002、2-2901、2-2902、2-2802、2-2701、2-2702、2-2602、2-2501、2-2502、2-2503、2-1903、2-1401、2-1101、2-1103、2-903、2-703、2-202予以查封。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天门市汉北路以东的**西雅半岛33号楼1-3201、1-3102、1-3103、1-3001、1-3002、1-3003、1-2901、1-2801、1-2803、1-2701、1-2702、1-2601、1-2602、1-2603、1-2502、1-2503、1-2402、1-2302、1-1801、1-1701、1-1703、1-1301、1-1303、1-1101、1-1001、1-901、2-3001、2-3002、2-2901、2-2902、2-2802、2-2701、2-2702、2-2602、2-2501、2-2502、2-2503、2-1903、2-1401、2-1101、2-1103、2-903、2-703、2-202,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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