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919号
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渔薪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利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友谊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天门市兴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旭峰
人民陪审员  毛幸华
人民陪审员  吴 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