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杰,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浪,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门谢家塆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胡市镇四化路63号(镇政府机关大院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振宁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友谊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门谢家塆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同年3月24日向被告天门谢家塆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天门谢家塆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同年4月18日向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2022年4月24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同年4月27日向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后收取计3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文
人民陪审员  张启阐
人民陪审员  吴佳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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